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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湖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權責事項清單
發布日期:2023-05-22 15:54 來源: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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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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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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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5 |
行政許可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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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許可 |
村莊和集鎮建設項目開工許可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9年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7 |
其他權力 |
招標文件(公告)備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1.告知責任: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備案流程,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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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權力 |
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
1.告知責任: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備案流程,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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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權力 |
建筑工程報建備案 |
《山西省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暫行管理辦法》第六條 |
1.告知責任: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備案流程,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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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權力 |
鹽湖區城市綠色圖章審批 |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實行城市綠色圖章制度的規定》的通知(運政辦發[2012]107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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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許可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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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許可 |
拆除、改動、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 |
《城市供水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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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許可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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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許可 |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二十二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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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許可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1.告知責任: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備案流程,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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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權力 |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告知備案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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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許可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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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許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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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權力 |
建筑節能工程登記注冊 |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五條; 《山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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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權力 |
建筑節能專項驗收 |
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民用建筑節能專項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晉建科字[2007]207號)第四條、第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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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權力 |
施工安全監督備案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三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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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權力 |
工程質量監督注冊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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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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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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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權力 |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 |
1.告知責任: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備案流程,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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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權力 |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
1.告知責任: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備案流程,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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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許可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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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許可 |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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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許可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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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許可 |
燃氣經營許可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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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許可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三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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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許可 |
燃氣供應站點許可 |
《山西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33 |
行政許可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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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許可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二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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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許可 |
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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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許可 |
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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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許可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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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許可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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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許可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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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許可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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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許可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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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許可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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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許可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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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許可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76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45 |
行政許可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準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八條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0年建設部令第77號發布,2015年修訂)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十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46 |
行政許可 |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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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許可 |
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第三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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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許可 |
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第三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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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許可 |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50 |
行政許可 |
基本建設等需要臨時用水審批 |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51 |
行政許可 |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用水工藝和用水量核準 |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52 |
行政許可 |
新增或增加用水量核準 |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53 |
行政許可 |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審批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二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54 |
行政許可 |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十九條 《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公布)第十三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55 |
行政許可 |
砍伐城市樹木、遷移古樹名木審批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二十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公布)第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56 |
行政許可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三十五條 《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57 |
行政許可 |
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二十四條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9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 第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58 |
行政許可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
59 |
行政許可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需要評估的項目,委托相應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提出是否同意實施的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按規定制發送達許可文書;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監管責任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
60 |
其他權力 |
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第三條中第七款;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第九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需要評估的項目,委托相應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提出是否同意實施的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按規定制發送達許可文書;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監管責任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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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其他權力 |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跨縣項目及國家、省明確要求省、市級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外)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三、十三、十五條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第六、三十九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備案責任:收到法規規章明確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信息不齊全的,指導補正。備案項目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準管理的,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依法辦理核準手續,并通知有關部門。法定告知(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3、送達責任: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監管責任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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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其他權力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版)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訂版)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第六條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第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備案責任:收到法規規章明確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信息不齊全的,指導補正。備案項目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準管理的,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依法辦理核準手續,并通知有關部門。法定告知(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3、送達責任: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監管責任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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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其他權力 |
外商投資項目備案(跨縣項目及國家、省明確要求市級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外)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三、十三、十五條;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第六、三十九條;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2號令)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4.監管責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加強監管。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發改局監管事項 |
64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項目備案 |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14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2號,2014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0號修訂)第四條 第五條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7年第4號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8年第18號)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山西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晉政發〔2017〕26號)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第十一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4.監管責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加強監管。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工信局監管事項,待調整 |
65 |
行政許可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2016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4號)第五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需要評估的項目,委托相應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提出是否同意實施的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按規定制發送達許可文書;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監管責任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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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許可 |
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二、五十四條;《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中事后責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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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許可 |
招標方案核準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條;《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第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需要評估的項目,委托相應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提出是否同意實施的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按規定制發送達許可文書;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監管責任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發改局監管,待調整 |
68 |
其他權力 |
招標方案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條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2018年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第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需要評估的項目,委托相應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提出是否同意實施的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按規定制發送達許可文書;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監管責任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能源局、工信局監管 |
69 |
其他權力 |
取水許可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條、第十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度∷S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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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許可 |
取水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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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其他權力 |
取水許可證的延續或變更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度∷S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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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其他權力 |
取水工程或設施竣工驗收審批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十三條;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號)第二十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度∷S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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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其他權力 |
取水許可證的公告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十三條;《取水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號)第三十一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度∷S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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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許可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2項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墩顿Y條例》第11條、《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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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許可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五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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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許可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修訂)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辦水?!?016〕65號)、《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承諾制管理的通知》(辦水?!?020〕1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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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許可 |
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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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許可 |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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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許可 |
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61項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端姓S可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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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其他權力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2018年修正)第十一條第二款。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2017年修正)第二十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端畮齑髩伟踩芾項l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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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許可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端姓S可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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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許可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端姓S可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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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許可 |
河道采砂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直管河段采砂管理辦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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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許可 |
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漁塘許可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2018年修正)第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端姓S可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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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許可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七條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號)第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端こ探ㄔO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 |
待調整 |
86 |
行政許可 |
泉域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
《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第十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 |
待調整 |
87 |
行政許可 |
泉域水文地質勘探備案 |
《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 |
待調整 |
88 |
行政許可 |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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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許可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第三條 第四條 第七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段kU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章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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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許可 |
排污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0日 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第六條 《山西省環境保護條例》(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第十條 【政府規章】《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9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7號)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2017年11月14日環辦環評[2017]84號)第六項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2016年12月23日 環水體[2016]186號)第七條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2016年11月10日國辦發[2016]81號)第三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91 |
行政許可 |
工業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端こ探ㄔO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 |
待調整 |
92 |
其他權力 |
直銷企業服務網點方案審查 |
《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0號)第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配合省、市對本縣轄區內的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經營網點進行核查,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該服務網點方案符合《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書面認可函。 3、決定責任;由上級行政審批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送達責任:由上級行政審批部門將準予許可的作出批復并送達批復文件,按規定告知監管部門,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事后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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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許可 |
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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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許可 |
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第九條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審查責任:依據申請企業提供的書面材料,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審查。 3.備案責任:作出備案或者不予備案決定,法定告知(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將備案確認書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監管責任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95 |
行政許可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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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許可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5、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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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6、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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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許可 |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第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8、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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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許可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9、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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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許可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10、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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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許可 |
職業培訓學?;I設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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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許可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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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十二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1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04 |
行政許可 |
職業資格證書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 《勞動部 人事部關于頒發<職業資格證書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98號)第六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7、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05 |
行政許可 |
殯葬設施建設審批 |
《殯葬管理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11、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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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許可 |
建設經營性公墓審核 |
《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第八條 【政府規章】 《山西省殯葬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2011年修訂)第十八條第三款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12、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07 |
行政許可 |
建設公益性公墓審批 |
《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第八條 【政府規章】 《山西省殯葬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2011年修訂)第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13、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08 |
行政許可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農業部公告第2436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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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許可 |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2019年農業農村部令第3號)第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省下放,待調整 |
110 |
行政許可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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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許可 |
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第九十三條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第二十六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省下放,待調整 |
112 |
行政許可 |
農藥經營許可 |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6號公布 2017年修訂)第二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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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許可 |
農藥廣告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年修訂)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第25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省下放,待調整 |
114 |
其他權力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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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許可 |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8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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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許可 |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46號)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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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許可 |
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訂)第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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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其他權力 |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第三十九條 《畜禽表示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67號 第二十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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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其他權力 |
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6日國務院令第536號)第十二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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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許可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6日國務院令第536號)第二十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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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許可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6日國務院令第536號) 第二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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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許可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71號)第二十條 二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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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許可 |
動物診療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9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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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許可 |
獸藥經營許可 |
《獸藥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404號)第二十二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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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其他權力 |
鄉村獸醫登記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條; 《鄉村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11月4日農業部令第17號) 第六條,第七條, 第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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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其他權力 |
執業獸醫師注冊和備案 |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11月4日農業部令第18號)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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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其他權力 |
執業助理獸醫師注冊和備案 |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11月4日農業部令第19號)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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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許可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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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許可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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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許可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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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許可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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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許可 |
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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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許可 |
非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七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34 |
行政許可 |
出售、購買、利用非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審批 |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十九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35 |
行政許可 |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第1號,2013年修訂)第二十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36 |
行政許可 |
退耕還草草原權屬證書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2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37 |
行政許可 |
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第十二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38 |
行政許可 |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06年農業部令第58號公布 2016年修訂)第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39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40 |
行政許可 |
森林經營單位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山西省林業廳關于明確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等兩項審批權限的通知》(晉林資發〔2015〕63號)第二項第三款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41 |
行政許可 |
縣級森林公園設立、更名、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地界范圍與隸屬關系審核 |
《山西省森林公園條例》第十條 第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42 |
行政許可 |
利用集體所有的防護林、特種用途林開展旅游項目審批 |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43 |
行政許可 |
民間規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訂)第二十八條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20號)第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44 |
行政許可 |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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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其他權力 |
公路建設設計文件批復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2011年第11號令) 第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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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許可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條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2015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1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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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許可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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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確認 |
公路工程交竣工質量鑒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號)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號)第七條 第十九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交公路發[2010]65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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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許可 |
涉路施工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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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許可 |
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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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許可 |
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593號)第三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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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許可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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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其他權力 |
鐵輪車、履帶車或者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行駛公路(縣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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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其他權力 |
縣級區域內客運經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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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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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其他權力 |
《道路運輸證》配發、注銷 |
《山西省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2012年3月24日起施行)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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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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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許可 |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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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許可 |
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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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許可 |
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許可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2015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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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許可 |
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營運證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2015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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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許可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0號)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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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許可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本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決定》(晉政發[2018]6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64 |
行政許可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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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許可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條 《計量法實施細則》(國務院批準,國家計量局發布)第二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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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許可 |
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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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許可 |
通航建筑物運行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6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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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許可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5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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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許可 |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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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許可 |
內河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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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許可 |
海域或者內河通航水域、岸線施工作業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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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許可 |
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條 《路政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81號)第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73 |
行政許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74 |
行政許可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75 |
行政許可 |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76 |
行政許可 |
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77 |
行政許可 |
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78 |
行政許可 |
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79 |
行政許可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80 |
行政許可 |
客運經營者變更經營許可 |
《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修訂)第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82號,2016年修訂)第二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81 |
行政許可 |
客運班線變更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許可 |
《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修訂)第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82號,2016年修訂)第二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82 |
行政許可 |
新增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
《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修訂)第十條 第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83 |
行政許可 |
客運班線延續經營許可 |
《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修訂)第十條 第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84 |
行政許可 |
包車客運新增運力許可 |
《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修訂)第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82號,2016年修訂)第十九條 第二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85 |
行政許可 |
旅游客運新增運力許可 |
《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修訂)第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82號,2016年修訂)第十九條 第二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86 |
行政許可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2年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87 |
行政許可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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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其他權力 |
企業、個人從事電影流動放映活動的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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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其他權力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十九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
190 |
行政許可 |
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審批(省直、省屬單位除外)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二十條;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晉政發〔2017〕45號第53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91 |
行政許可 |
一次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二十條;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晉政發〔2013〕35號第12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192 |
行政許可 |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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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其他權力 |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備案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版(國務院令第528號)第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
194 |
其他權力 |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備案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九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
195 |
行政許可 |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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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其他權力 |
依法由縣級政府辦理的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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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許可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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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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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其他權力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核定公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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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許可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201 |
行政許可 |
國有縣級和尚未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202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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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其他權力 |
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延續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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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許可 |
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許可、變更、延續、注銷、補證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2016年修訂)第六條第八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205 |
行政許可 |
舉辦內地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變更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版(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三條 第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206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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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其他權力 |
娛樂經營許可證延續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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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許可 |
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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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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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許可 |
普通高中學校設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210 |
行政許可 |
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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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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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許可 |
從事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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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許可 |
民辦學校以捐贈者姓名或名稱作為校名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第三十九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213 |
行政許可 |
教師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 第十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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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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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2016年修改)第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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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許可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改)第二十九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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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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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2016年修改)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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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許可 |
中醫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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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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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許可 |
中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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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其他權力 |
中醫診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十四條;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五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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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許可 |
確有專長的中醫醫師執業注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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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許可 |
醫師執業注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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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許可 |
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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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許可 |
護士執業注冊 |
《護士條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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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7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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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7號)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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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行政許可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令第309號,2004年12月10日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08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228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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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
230 |
行政許可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修改)第八條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衛生部令第46號,2016年修改)第十一條 第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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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行政許可 |
放射工作人員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7年修改)第八十七條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修改)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2007年衛生部令第55號)第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232 |
其他權力 |
養老機構內部設置醫療機構的備案 |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醫療領域投資活力的通知》(國衛法制發〔2017〕43號):一;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養老機構內部設置醫療機構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38號):二;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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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其他權力 |
體育經營項目備案 |
《山西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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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其他權力 |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審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八條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令第5號)第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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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許可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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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行政許可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健身氣功管理辦法》(體育總局令2006年第9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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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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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確認 |
體育經營專業人員資格證核發 |
《山西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款 第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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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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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其他權力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
《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30日國務院令第560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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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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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許可 |
專業性強、危險性大以及社會影響大的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四條 《山西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第12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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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240 |
行政許可 |
學校體育設施改變性質和用途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二十二條 《山西省體育設施條例》第13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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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241 |
行政許可 |
企業登記注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式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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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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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行政許可 |
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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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許可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四條、第十六條 、第四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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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行政許可 |
食品生產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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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行政許可 |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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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行政許可 |
食品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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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其他權力 |
食品小作坊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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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其他權力 |
食品小經營店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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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其他權力 |
食品小攤點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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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行政許可 |
藥品零售企業籌建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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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行政許可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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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行政許可 |
廣告發布登記 |
《廣告法》第二十九條 《廣告管理條例》(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發布)第六條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2016年11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9號公布)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八條 第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
253 |
行政許可 |
公司股權出質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2號)第三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 |
待調整 |